海南省纪委“内鬼”陈笑波受贿3735万获刑12年,曾被通报“泄露工作秘密”

亿通速配 亿通平台 2026-01-21 1 0

2026年1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海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陈笑波受贿案,对被告人陈笑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开简历显示,陈笑波,男,汉族,1965年11月生,江西樟树人,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91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陈笑波曾在江西、海南两地工作,早年他在江西省公安厅任职,1993年起赴海南省工作,曾在海南省公安厅、琼山市、海口市任职,曾任海口市委组织部副部长。2006年,陈笑波被任命为海口市秀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代区长,后转正,此后曾任秀英区委书记、澄迈县县长(副厅级)、屯昌县委书记(副厅级)、文昌市委书记(副厅级)等职。



2017年,陈笑波任海南省纪委副书记,后任海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2024年10月1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宣陈笑波被查。2025年4月,陈笑波被“双开”。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陈笑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大搞迷信活动;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无视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金,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

陈笑波还被指违规干预执纪执法活动,泄露工作秘密;贪欲膨胀,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购置、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5年7月,陈笑波涉嫌受贿一案被提起公诉。2025年10月23日,上海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笑波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陈笑波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最后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笑波先后利用担任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委书记,澄迈县委副书记、县长,屯昌县委书记,文昌市委书记,海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购置土地、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7年至2024年,陈笑波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735万余元。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陈笑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