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作出行政处罚后“只收缴罚款,未督促恢复被破坏林地”,云南省剑川县森林公安局被检察机关告上法庭。
10月17日,这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十周年典型案例发布,法院明确了在审理类案时,应以“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作为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职的核心标准。
案件源于2013年的一起林地破坏事件。当年1月,在未取得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甲公司委托当地居民王某某在国有林区内开挖公路,破坏林地面积达2226.6平方米。
2013年2月,剑川县森林公安局以剑川县林业局名义对甲公司及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22266元。次月,甲公司缴纳了罚款,剑川县森林公安局随即结案,但在之后三年多时间里,始终未督促该公司或被处罚人履行“恢复林地”的义务。
2016年11月,剑川县人民检察院向县森林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落实恢复植被的处罚内容。该局回复称已采取措施,并派民警到王某某家催告,但因王某某死亡,执行终止。然而,检察机关发现,该局从未向甲公司催告履行恢复义务。
因监管职责未落实,国家公益持续受损,剑川县人民检察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职行为违法,并判令其继续履职。
2017年6月,剑川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未履行处罚决定中“恢复原状”内容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积极履行了生效判决,推动了被破坏林地的生态修复工作。
“本案符合当时公益诉讼试点实施办法的受案范围。”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指出,针对被告主体适格问题,法院认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相关批复,森林公安机关相对集中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是本案适格被告。
判决强调,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有义务确保处罚内容全部执行到位。本案中,剑川县森林公安局在相对人仅缴纳罚款、未恢复林地的情况下即予结案,且在三年多时间里未督促、未代履行,也未举证证明存在合法合情的履职障碍,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决定并未因罚款缴纳而执行完毕,森林公安局应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对人恢复林地原状。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孙佑海教授点评指出,该案系检察机关为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明确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以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制止,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及时、有效采取法定监管措施,以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作为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标准。
“从该案审理和判决看,人民法院很好地掌握了法律规定的标准,充分发挥了国家审判机关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中的重要作用,这个案例具有可推广性。”孙佑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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