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一农民申请补偿安置陷14年诉讼“马拉松”:自规局被9判违法仍在“挤牙膏”

亿通速配 亿通资讯 2025-09-11 2 0

2025年8月14日,杨树立再一次拿到法院的判决书,法院撤销河北唐山市玉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玉田县自规局”)作出的补偿决定,要求该局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杨树立已记不清这是法院第几次撤销玉田县自规局行政决定的判决了。

玉田县自规局。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供图

“14年了,房子没了,地没了,补偿款也没拿到,孩子上学都受影响,我真的快撑不下去了。”杨树立坐在儿子家中,声音里满是无奈。

今年56岁的杨树立是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田镇真武庙村村民。从2011年房屋被拆、宅基地被征收,到2025年,他仍在为补偿奔走。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杨树立一系列的诉讼中,玉田县自规局14年间曾9 次(含二审)被当地两级法院判决行政违法,多次被要求撤销行政决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玉田县人民法院在其最新作出的行政判决中,对玉田县自规局进行批评:“被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9月10日,澎湃新闻记者联系到玉田县自规局。该局法规股相关负责人表示,确实收到了相关的判决,要求重新作出补偿决定,但案件具体情况需要找业务科室联系。经其推荐,澎湃新闻联系到负责该业务的管制股杨姓股长。杨股长称,自己今年4月份刚来,对案子情况不清楚,需要了解后答复。截止发稿,记者未获其答复。

杨树立家宅基地现状,已建起楼房。

宅基地被征,手持土地证被公告注销

案卷材料显示,1997年3月,玉田县人民政府为杨树立的兄长杨术合(合)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载用地面积133.4平方米、建筑面积74.75平方米,用途为住宅。后来,父亲杨福忠在分家时,将这块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分配给了杨树立,兄长杨术合对此并无异议。

在2003年之前,这块宅基地是杨树立一家重要的生活来源。“我们在这儿开过理发店、饭馆,还把房子租出去过,有卖花圈的、卖菜的来租,靠着这点收入维持生计。”杨树立回忆道。

2003年,玉田镇人民政府以招商引资开发建设为由,将包含杨树立宅基地在内的地块拍卖给了万丰公司。

杨树立称,由于自己曾在开发商老板父亲的工地打工,两人相识且关系不错,开发商老板的一番承诺让杨树立放下了戒备。“他说要在世纪花园给我两处房子,等盖了门市再给我一套门市,让我先把房子拆了,还说都是熟人,不会糊弄我。”出于信任,杨树立没签任何书面协议,就自行拆除了部分房屋。

判决书显示,此后万丰公司和镇政府开始实施储备和预征收土地工作,在此期间万丰公司将该宗土地转让给孙健斗,为完成该地块的征收用地,玉田县政府上报河北省政府审批,2008年,涉案地块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征收为国有土地。

让杨树立无法接受的是,2011年,玉田县国土局(后机构改革并入玉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统一称“玉田县自规局”)在未对其进行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注销土地登记通知》,要求他交回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逾期不交回则公告废止。

“他们说土地变成国有(土地)了,会给我补偿,可我等啊等,补偿没等到,倒是等到了土地证被注销的公告。”杨树立说,得知土地证被注销时,他气得耳朵都听不见了,“我拿着红本,却被告知土地不是我的了?”

2025年8月,法院再次撤销玉田县自规局的补偿决定,要求其重新作出决定。

唐山中院:未完成补偿不能撤销土地证

从2011年土地证被注销开始,杨树立的维权之路正式开启。可他没想到,这场维权,竟成了一场耗时14年的“马拉松”。

2013年4月,杨树立不服玉田县政府、玉田县自规局作出的注销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遵化市法院受唐山中院指定管辖受理该案,后作出判决,维持了该行政行为。杨树立上诉后,唐山中院裁定发回重审。之后,遵化市法院再次判决驳回了杨树立的诉求。杨树立再次上诉。

2015年10月13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唐行终字第243号行政判决。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土地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但杨树立在征收范围内有县政府为其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玉田县自规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对杨树立完成补偿安置,即对其征收工作并没有完成,此时注销其土地证的条件不具备,判决撤销玉田县政府、玉田县自规局的注销行为。

杨树立说,本以为胜诉后补偿问题能迎刃而解,没想到只是漫长诉讼的开始。

唐山中院判决后,杨树立向玉田县自规局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重新安排宅基地并对被拆房屋进行补偿,可该局收到申请后,始终未作出任何处理。无奈之下,杨树立只好再次将玉田县自规局诉至法庭。

2017年12月27日,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229行初78号行政判决,认定玉田县自规局作为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者,负有对杨树立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其对补偿申请不予处理的行为构成不作为,判决责令该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杨树立的补偿安置申请作出处理。

然而,玉田县自规局并未按判决执行。2018年3月5日,该局作出《不予补偿决定书》,理由是“杨树立的房屋系自行拆除,与政府无关,且2008年征收时房屋已不存在”。

杨树立不服,再次起诉。2018年6月27日,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229行初29号行政判决,撤销《不予补偿决定书》,责令该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玉田县自规局上诉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唐山中院在判决书中再次重申:杨树立持有玉田县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涉案土地被河北省政府批准征为国有后,未对其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玉田县政府应当对杨树立予以补偿。

自规局“相同理由反复用”,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出批评

2019年10月24日,玉田县自规局再次作出《不予补偿决定书》,理由与此前如出一辙——“杨树立2003年自行拆除房屋,2008年征收时无地上附着物,且宅基地已被集体收回”。

杨树立无奈之下,第三次提起诉讼。2020年6月3日,玉田县人民法院再次撤销《不予补偿决定书》,明确要求该局对杨树立依法予以补偿。玉田县自规局不服提起上诉,随后唐山中院驳回上诉。

唐山中院终审判决书中称,即使案涉房屋由杨树立自行拆除,且开发商在征收过程中提前介入,与杨树立针对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案涉房屋在行政机关实施强制征收前即被拆除,也应当视为杨树立服从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配合其征收工作,主动拆除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玉田县自规局应当依法对其予以补偿。

历经三次败诉,玉田县自规局终于在2021年11月30日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决定》,补偿金额仅为45626.47元,且仍按2008年的征地标准计算,未考虑物价上涨、房屋实际价值等因素。

杨树立认为补偿严重不合理,继续起诉。2022年12月28日,玉田县人民法院撤销该补偿决定,要求该局“结合物价上涨、杨树立多年未获补偿的损失等因素,给予公平补偿”。

玉田县自规局上诉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3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7月5日,玉田县自规局再次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决定》,仅将补偿金额增加至50118.66元(增加部分为利息),补偿标准、计算方式与此前被撤销的决定基本一致。

2025年8月,玉田县人民法院第五次撤销该局的补偿决定,并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被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截至2025年8月,玉田县自规局已因涉案纠纷9次被两级法院判决行政违法,其中8次为补偿相关行政行为被撤销。

玉田县自规局:确实有收到相关判决

“每次败诉后,他们要么上诉拖延时间,要么就换个‘马甲’用相同理由再作决定。” 杨树立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卫洲表示很无奈。

王卫洲说,“他们就像挤牙膏一样,法院判决一次他们就往前走一点,似乎他们可以无数次败诉。而我们一次也不能输,输一次就完了,我们只能像走钢丝一样小心翼翼的再往前走。”

9月10日,澎湃新闻联系上玉田县自规局,询问该案情况。“这个案子挺长时间了。”该局法规股相关负责人表示,他是今年4月份调动到法规股,到任后确实有收到判决书,大概意思是要求自规局重新作出补偿决定,重新做一个方案。

对于为何多次被判违法,仍以同样理由重新作出行政决定,该负责人表示,局里面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确实由法规股去操持,但决定都是业务科室作出的。这个案子他接到判决后,已经交到管制股(原耕保股),具体如何做决定由管制股负责。

随后,澎湃新闻联系上该局管制股杨姓股长。杨股长称,自己是今年4月份到的,这个案子情况他并不清楚,领导也没交办过这事,需要去了解后答复。截止记者发稿,未获该局答复。

14年的维权,让杨树立的家庭陷入了深重的困境。房屋被拆后,他和妻子只能挤在儿子家中,两人均有残疾,杨树立腿部残疾,干不了重活,妻子脊椎受损,无法劳动,家庭经济来源几乎断绝。

这些年,杨树立不仅要承受生活的重压,还要面对维权路上的重重阻碍,但他仍未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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