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城市风光。视觉中国 资料图
“名士之乡”浙江绍兴通过立法对包括名人故居、旧居和名人形象、事迹在内的名人文化资源进行全方位保护。
近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由绍兴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绍兴市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据了解,这一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是全国首部就名人文化资源进行立法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
绍兴素有“鉴湖越台名士乡”之誉,名人数量众多,尤其是近代,涌现出了以鲁迅、蔡元培、秋瑾等为代表的一大批仁人志士,“家底”雄厚的名人文化已成为该市一张极具辨识度的“金名片”。
根据条例,名人文化资源是指与绍兴历代以及当代名人的工作、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相关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文化资源和非物质文化资源。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3类:一是故居、旧居、旧址、遗址、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二是档案、文献、作品、手稿、声像资料以及其他实物;三是名人的形象、事迹以及具有重要影响的节会活动、文艺创作、口述记忆、地名、技艺、习俗等。
“《绍兴市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是创制性立法,专门对‘名人文化资源’进行地方立法,在全国属首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它有利于绍兴进一步加强名人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推进对名人文化资源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在保护方面,条例明确了名人文化资源保护责任人及其责任。其中,国家所有的,其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组织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私人所有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权属不明确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为保护责任人。
条例规定,名人文化资源保护责任人必须履行负责保养维护和修缮修复、采取防火防盗防损坏等安全措施等责任,制止污损、侵占、破坏名人文化资源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属于名人文化资源的故居、旧居、旧址、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不得擅自在遗址原址重建;修缮或改扩建活动,相关部门应给予指导。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名人文化资源的义务,不得污损、侵占、破坏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名人文化资源。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利用方面,条例指出,各地政府应当发挥本地名人文化资源优势,深化名人文化资源挖掘、研究和传播,推动名人文化资源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打造具有影响力和本地特色的名人文化资源品牌;推进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与旅游融合发展,加强名人文化资源旅游景点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文化服务,提升名人文化资源旅游品质。
同时,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相关市场主体开发名人文化资源旅游线路、经典景区,培育名人文化资源旅游品牌;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名人文化资源旅游开发,推出具有名人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提升名人文化资源旅游内涵和影响力;鼓励利用市场机制,探索版权合作等多样化合作模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利用名人文化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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