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车司机瞌睡上路酿大祸:撞多车致4死4伤,被判刑四年半

亿通速配 万生平台 2025-09-25 3 0

嘉兴市应急管理局近日公布《嘉兴南湖“6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据悉,2024年6月29日6时27分,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广益路与621村道交叉路口发生一起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与多辆小型普通客车及轿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20.5万元。

经调查认定,嘉兴南湖“6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驾驶员杨庆军通宵作业,在身体瞌睡状态下仍继续上路行驶,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注意观察、未采取措施,碰撞前方正常等候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车辆,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5年4月25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杨庆军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此外,嘉兴市鑫路运输有限公司3人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装载工人的小客车被撞翻4死4伤

肇事的浙FV0689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事发时车辆空载,未超重,经鉴定事发时行驶速度为58.71~61.71km/h,未超速(事发路段限速80km/h)。肇事司机杨庆军,准驾车型为A2,驾驶证状态正常,未取得《浙江省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

杨庆军于2024年5月31日到嘉兴务工,在嘉兴市鑫路运输有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无保底工资,按车取酬,多劳多得。经走访调查,结合其本人供述,杨庆军近期无不良嗜好,无个人极端倾向,精神状态无异常,平时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史,近期无医疗机构就诊记录。

事故中共有1辆小型普通客车和3辆小型轿车被撞,其中伤亡人员均为小型普通客车乘员,均为嘉兴蓉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工人。

2024年6月28日13时35分起至29日6时27分期间,杨庆军根据嘉兴市鑫路运输有限公司安排,驾驶浙FV0689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从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嘉兴市京建建材有限公司装载预拌混凝土,分别往返嘉兴市市区快速路环线工程工地(二车次)和嘉善中科电子工地(四车次)。6月29日5时50分许,杨庆军驾车从嘉善中科电子工地卸载后空车返回,于6时27分许,沿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广益路由北向南行驶至621村道交叉路口,追尾撞击前方等待绿灯放行的由阮某玲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后又与3辆小型轿车相继发生碰撞,导致普通客车翻滚后车顶着地,造成车内耿某娟、杨某英、代某云、张某坤4人死亡,李某学、代某梅、吴某珍、代某永4人受伤,5车损坏。

肇事司机身体瞌睡仍继续上路行驶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该事故直接原因为:肇事司机杨庆军驾驶浙FV0689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通宵作业,持续装卸、运输预拌混凝土近17个小时,在疲劳犯困身体瞌睡的状态下仍继续上路行驶,未注意观察、未采取措施,碰撞正常等候通行的车辆,酿成多人伤亡及多车损坏的严重后果。

其他可能因素排除: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询问,以及对现场采集资料、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果的综合分析,现场无突发灾害、车辆故障及其他影响因素,未发现人为故意情况,排除他杀。

杨庆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5年4月25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杨庆军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嘉兴市鑫路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家明以及嘉兴市鑫路运输有限公司股东、总经理、公司实际控制人欧阳波,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未对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中存在的大量“疲劳驾驶”“未检测到驾驶员”的事故隐患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5年6月12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陈家明、欧阳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嘉兴市鑫路运输有限公司车队长肖建,负责对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巡查、生产调度和驾驶员管理,未按照公司《监控室管理制度》和《GPS监控岗位工作职责》有关规定,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5年6月12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肖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此外,建议由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嘉兴市鑫路运输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属地纪委监委及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技防人防措施层层失守

事故调查报告总结了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对高风险岗位人员不安全行为失管。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属于重型货车,又可以出入城市道路,具有行驶时间长、劳动强度大、连续作业的特点,其固有安全风险较大,同时行车安全又高度依赖驾驶员的劳动习惯、行为习惯、主观意志和精神状态。本起事故中,既有肇事司机逐利意愿较强,盲目自信、漠视个人和社会安全的原因,也有混凝土运输行业对驾驶员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在内的安全素养培训不足,日常管理中对驾驶员的身心和家庭状况、行为习惯关心关注不够的问题。

二是对高风险车辆动态监控等技防手段失灵。肇事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出厂自带了卫星定位系统,事故企业又额外购买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但企业既不重视,也不会运用此类数字化技防手段;相关部门组建了基于互联网的车辆安全共治数字化平台,但在运行质量及效果评估上缺乏有效的机制,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事故中这些数字化技防手段及其配套的人防措施层层失守,在操作层面存在走样变形的形式主义问题。

三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内生动力不足,责任虚化。事故单位作为运输企业,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管理知识匮乏,管理方式粗放简陋,对安全生产工作满足于墙上有制度、台账有签字、手里有证书,安全生产责任制形同虚设。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在推动预拌混凝土行业安全生产齐抓共管和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工作上存在脱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领域派生出的新问题、新状况“认不清、想不到、不会管”,属地政府监管力量和能力不足,“不知道查什么,不知道怎么查”的问题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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