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局虚拟货币追赃难题!上海法院落地 “境内委托香港处置” 模式 | 局外人

亿通速配 正规配资 2025-09-23 4 0

界面新闻记者 | 张晓云

据上海高院微信公号消息,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全市法院涉刑事案件中虚拟货币变价处置工作作出规范指引。

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指引要求,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上海市公安局的协同配合下,采用“境内委托、境外处置、闭环回流”方式,成功对9万余枚FIL币予以变价处置。

在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里,加大追赃挽损力度一直是维护受损群众利益的关键途径。然而,虚拟货币因其匿名性、跨境流通性和技术复杂性等特性,使得现有处置方式面临重重困难。同时,其交易合法性还受到金融监管政策的制约,如何在遵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提升追赃挽损效果,成为人民法院在刑事涉财产执行工作中亟待解决的挑战。

面对这一前沿司法难题,此次上海法院系统有何创新此前北京在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方面此前也已踏出创新步伐两地在整体思路上有共通之处?

上海模式和北京模式

面对虚拟货币这一前沿司法难题,上海法院从政策法规和操作路径方面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联合多单位,探索“全链条合规、多主体协同”的变价处置机制

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将涉案虚拟货币委托给先行试点的第三方机构处置,第三方机构提供履约担保后,把境外交易环节转委托给具有资质的境外代理商,并在香港证监会认证的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以不低于交易日前20日均价的价格完成境外处置环节。完成处置后,在履行国家外汇管理审批手续后,资金结汇转入人民法院案款专属账户,后续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或者发还被害人,成功实现“境内委托、境外处置、闭环回流”。

无独有偶,稍早前北京在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方面踏出创新步伐。

2024年4月,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代局制定涉案虚拟货币规范管理工作指引,并联合北京产权交易所探索打造涉案虚拟货币跨境处置“北京样本”。

在该模式下,公安机关将涉案虚拟货币实物委托给北交所处置,北交所选定专业服务机构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检测、接收、移交等操作,并通过香港合规持牌交易所公开变现出售,结汇转入公安机关涉案款专用账户,后续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或者发还被害人。

2025年5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对涉案的7000余枚虚拟货币成功处置,这些虚拟货币涉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通过香港合规持牌交易所出售变现,所得价款回流入境申报结汇后转入顺义分局涉案款专用账户。

对比上海宝山法院与北京的案例,二者在整体思路上有着共通之处,均借助香港合规持牌交易所完成境外处置环节,实现资金的合法回流。但在具体操作主体上存在差异,上海宝山法院是人民法院将涉案虚拟货币委托给先行试点的第三方机构处置;而北京则是公安机关将涉案虚拟货币实物委托给北京产权交易所处置,由北交所选定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后续流程。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魏峻军律师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这种差异源于两地不同的司法资源配置与前期探索基础,但都为解决虚拟货币处置难题贡献了宝贵经验,也为其他地区在面对类似问题时提供了多元化的参考模式,推动着全国范围内在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领域的持续探索与完善。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上海宝山法院委托境外机构对FIL币变现处理,相信有不少会感到疑惑。虚拟货币是货币还是财产?炒币不是违法吗?那么,在刑事案件中,应该如何平衡监管要求与资产保护?

魏峻军向界面新闻表示从三个方面去理解这件事一是境内炒币的违法性。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在我国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等均属于违法行为,相关业务的民事合同无效,构成金融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虚拟货币又是依法被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民法典》第127条对网络虚拟财产依法受保护也做出了规定。即FIL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只要不在境内开展兑换、交易等服务,我国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网络虚拟财产。

三是虽然以个人或者单位名义实施虚拟货币的兑换与交易涉嫌违法,但是在刑事案件中为了最大程度保护受害人或实现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上海法院将FIL币在香港有资质的持牌交易平台兑换并结汇,实现了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样的创新行为为后续可能得类似案件开创了良好的先例。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江朵律师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虽然中国监管政策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但司法机关并未否认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此次上海法院的处置实践,实际上默认了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的财产属性,这契合《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精神。

她表示,上海法院采用的“国内委托、香港处置、闭环回流”模式体现了高度的合规意识:

第一,选择香港证监会持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处置,确保了交易环节的合规性和安全性,避免了境内处置的法律冲突;

第二,要求“以不低于交易日前20日均价的价格”进行处置,防止了资产被贱卖,保障了国有资产或被害人利益的最大化也避免了因价格波动可能引起的争议,确保了处置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三,处置所得资金“在履行国家外汇管理审批手续后,结汇转入人民法院案款专属账户”,这一设计严格遵守了我国外汇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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