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企业破产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需明确政府职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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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 | 张旭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时隔18年,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于日前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

继3次被全国人大列入立法工作计划以来,该法终于进入了立法程序,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迈向新阶段。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施行以来,在推动经营主体有序退出、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该法已不适应实践发展,迫切需要进行修改。

据介绍,新修订的草案共16章216条,在现行企业破产法12章136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对现行法律作了比较全面的修改。

目前,企业破产法修订法草案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弥补了哪些制度短板?同时,草案又有哪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为何启动大修?

企业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关系到企业退出和重生。然而,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现行法律难以适用现实情况,企业退出机制需进一步畅通。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企业破产法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了“不想破、不敢破、应破未破”、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财产保全解除难、管理人制度不健全、重整制度的作用未充分发挥等突出问题,亟需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律协同、深化府院联动加以解决。

此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修改工作组成员徐阳光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有大量企业想通过破产进行挽救,也有通过破产来出清的需求,但是由于法律不健全,司法机制不通畅,企业破产法没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现行企业破产法随着经济实践的发展,大量丧失生存能力的企业无法顺利退出市场,占用着土地、信贷、数据等宝贵的生产要素,阻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升级。”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郑飞虎告诉界面新闻,原有的重整、和解制度对新兴行业、中小微企业不够友好,程序复杂、成本高昂,无法有效拯救具有潜力的困境企业。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寒蕾则对界面新闻举例,一些“僵尸企业”明显已经没有经营能力,却因为破产成本高、程序拖沓,迟迟不能退出,使土地、资金、设备、人员等无法发挥应有价值。大量“无产可破”的企业,也一样要走繁琐的程序,造成司法和人力资源浪费。

郑飞虎曾代理多起企业破产案例。谈及现行企业破产法执行难题,郑飞虎谈到,制度效能低。主要表现在重整拯救效果不佳,投资人招募难,计划可行性差,信用修复难。

“企业即使通过重整成功摆脱债务负担后,但其在税务、金融等系统中仍被视为‘黑户’,难以真正重生。”郑飞虎说。

确立“府院联动”机制

草案通过新增中小企业重整程序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确立府院联动协调机制等条款弥补市场退出短板。

“府院联动”机制,是指近年来全国各地不断加强政府与法院之间的协作联动,实现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的一种工作模式。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破产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部门牵头履行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责,统筹协调破产工作中有关行政事务。

“这次草案把府院联动写进法条,意义在于给法院和政府之间确立一个制度接口。李寒蕾表示。

事实上,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对于化解案件“处置难”,打击“逃废债”意义重大。

2025年8月27日,《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通过表决,拟于今年11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总则第5条、第6条则是对建立破产事务府院协调机制的具体部署。

条例第5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破产事务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破产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条例第6条则规定,市政府履行职责包括建立健全破产事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建立破产信息平台、防范和协助调查破产欺诈等。

“政府层面,无论是设立破产援助基金、开展破产信息登记公示,还是确立专门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政府所掌握的资源以及数据信息都能发挥重要作用。这为有效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奠定基础。”北方工业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王斐民告诉界面新闻,仅依靠法院力量,即便在执行案件中审查调查债务人欺诈转移财产等行为,也会面临诸多局限。

上位法明确府院联动机制还会极大降低程序成本,提高执行效率。郑飞虎表示,因破产程序中大量的行政事务,如税务注销与减免、企业信用修复、房产土地过户、特殊资质许可转移、破产企业档案管理等,过去管理人只能逐个单位沟通、要求协助。若企业破产法明确府院联动后,这些事项将通过机制化渠道高效解决,极大降低程序成本,缩短审理周期。

“此外,公安、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在联动机制下,有义务配合法院和管理人调查取证、查控财产、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形成打击逃废债的合力,维护市场诚信。”郑飞虎说。

后续又该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强化府院联动机制?郑飞虎表示,可以明确牵头机构与责任主体,建立“破产事务公共服务清单”,明确各类事务(如税务、社保、工商、产权等)的办理流程、时限和责任部门。

李寒蕾则称,需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做到债务、资产、社保、税务情况等实时可查。

此外,界面新闻注意到,在完善特殊类型企业破产制度方面,草案增设专章,对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作出特别规定。

其中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权人人数较少的小型微型企业破产案件,一般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小微企业数量庞大,占市场主体的绝对多数,但其破产具有“资产少、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抗风险能力弱”的特点。

而草案增设专章能够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退出路径,让失败的小微企业能够快速、顺利地退出市场。郑飞虎指出,这有利于释放其占用的各类资源(如商标、场地、经营许可),为新的、更有活力的市场主体腾出空间,实现市场经济的新陈代谢。

个人破产是否入法?

此次修订草案将涉企连带责任自然人纳入企业破产程序,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一次重要突破。

现行企业破产法覆盖所有企业法人, 但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主体在债务清理方面长期缺乏制度出口。

此前有深圳、江苏、浙江、厦门等地出台个人破产制度,旨在解决这一问题,但未有上位法支持。企业破产法也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

而此次草案就涉企自然人债务问题作出规定,直面其债务处理难题。

李寒蕾表示,许多企业主不仅需要应对企业经营失败,还常因对企业债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或因企业经营中与公司发生财产混同等问题,而背负沉重的个人债务,失去翻身机会。

“而草案允许这类自然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一并清理债务,并有可能在满足法定条件(如经过监督期、诚实申报财产并配合程序等)后获得部分债务免责,实质上是为这些企业主提供了一个宝贵的‘经济重生’的机会。”李寒蕾指出,这不仅仅是救助个体,更重要的是向市场传递了一个积极信号:市场鼓励创业,也宽容诚实的失败。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未直接纳入个人破产制度,而是以涉企连带债务的自然人为切入点,这背后有哪些审慎考量?



李寒蕾称,直接推行个人破产制度,会存在几方面现实风险:一是个人破产易引发道德风险,如深圳试点中出现“职业背债人”说法;二是社会观念尚未转变,欠债还钱仍是大众普遍认知;三是全面推行后,案件量可能会立马井喷,法院将不堪重负。

“先从涉企自然人入手,虽范围有限但问题突出,可以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再逐步扩大。这种渐进式的路径,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审慎安排。”李寒蕾说。

至于草案完善空间,李寒蕾表示,政府边界方面需注意。府院联动不能演变成地方政府过度干预,否则会破坏破产市场化原则。

郑飞虎则表示,需深化府院联动的刚性约束与资金保障。草案需要进一步明确各政府部门在破产事务中的法定职责清单和考核机制,推动建立全国性的、资金充足的破产援助基金,并明确其管理和使用规则,减少地方差异性。

债权分类层面,李寒蕾谈到,草案把家庭成员借款列劣后,但现实中家庭出资和企业借款往往交织,需细化认定规则。

此外,预重整方面,虽有法律框架,但未与金融机构、投资人良性互动,企业缺乏资源支持,预重整容易流于形式。 而在破产欺诈方面,隐匿财产、虚假申报等行为在案件中极为普遍,由于惩戒力度不足、违法成本低,亟需加大惩处力度。

另外,李寒蕾谈到,若将个人破产拓展至一般自然人,需配套完善信用体系与有效监管工具,否则风险难以控制。

“草案还应针对跨境破产制定细化实施细则。”郑飞虎称,需要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明确对外国破产程序承认和协助的具体标准、流程、时限,以及如何处理与本国债权人利益的冲突。

此前界面新闻从有关渠道获悉,最终草案何时能通过并施行,参考公司法修订进程来看,至少也需要数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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