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亿通速配 万生优配 2025-08-12 3 0

8月12日,据微信公众号“苏州公积金”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提振消费部署要求,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降成本、促消费、惠民生等方面作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的通知》(苏房金〔2025〕46号)(简称《通知》),并自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通知》明确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认定标准,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出售的,可核减相应贷款次数。

缴存人家庭核减贷款次数,须提供有房(无房)证明,原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本中心以外的单位发放的,另须提供原借款合同。

同时,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15%。

苏州还扩大患重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含配偶)患重大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一年两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之和。重大疾病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

同时,《通知》明确支持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及配偶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可选择家庭任意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前十二个月应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一年可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一年物业费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至少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2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受理日期在2025年9月1日之前的,按《通知》实施前的政策执行;2025年9月1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按《通知》执行。提取、贷款业务受理日期为缴存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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